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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礼与民间婚俗(第11页)

;禁止官吏娶乐人为妻妾,“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

;反过来,又禁止贵贱互通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家长知情者,减二等。

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

若妾以奴婢为良人,正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第二,关于世婚,即亲上加亲,当时流行姑舅或两姨子女为婚,尤以江西、两浙为甚,由此也引发出许多民间婚姻诉讼,因此明初在法律上加以禁止。

洪武十七年(1384),朱善上言,除了尊属卑幼相与为婚有禁外,请求允许姑舅、两姨子女互为婚姻,重新得到了明太祖的认可。

显然,姑表或姨表结亲,随后已获得法律准许,并一直在民间十分流行。

第三,婚俗中有婚宴,民间习俗多以客多相夸尚,有的甚至请客达到百人。

有的女方为图好看,壮门面,追求客多,彼此竞从奢靡。

当时有一种“抄手筵席”

,男女两家迭为备办,一往一来,糜费无益。

第四,婚俗中还流行“就婚”

、“借亲”

之俗。

所谓就婚,就是弟娶孀嫂,或兄娶弟媳,本来是元代遗留下来的蒙古收继婚习俗,《大明律》已明令禁止,如法律规定:“若收父祖及伯叔母者,各斩。

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但民间相沿日久,恬不为怪。

所谓借亲,就是在丧期内婚娶。

这种习俗在明代中期以后已习以为常。

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养赡”

,在浙江温州府乐清县的丐户中,还流行弟兄“合娶一妻”

之俗。

此俗直至弘治年间才被禁绝。

第五,诈冒结婚,也为律所明禁。

如本人原有残疾,或者其人过老过幼,或者是庶出、过房之类,隐讳不言,却让妹妹、兄弟代替,诈令看视,均为法律所禁止。

但媒婆的盛行,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习俗在明代民间仍然很风行。

原因很简单,媒婆巧言令色,走东串西,为了谢媒钱,不得不采取这种诈冒的做法,以此瞒天过海。

第六,指腹为婚。

按照明太祖所立的规定,男子必须15岁以上、女子必须14岁以上,才可以行礼、成婚,严禁“指腹结襟”

但在明代民间甚至士大夫之族中,指腹为婚之俗还是相当盛行。

男女方在襁褓,就苟且徇情,先行聘礼,在杯酒谈笑之间就轻于许诺,或者希图财产势要,造成成婚以后,或发现对方有疾,或贫富悬殊,多有匹配不宜。

无奈之下,只好悔约,甚至告官。

第七,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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