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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马伯里起诉到最高院,要的就是这道强制令。
不发命令,就只有驳回起诉。
驳回也是可以的。
根据宪法,只有当案件的当事人是外国大使、公使、领事,或者当事方是联邦的一个州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
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上诉。
这是《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马歇尔完全可以对马伯里说:老兄,你告错了地方。
你应该先到低级法院去告,告不赢了再来找我。
第36章看法官告政府‐‐读&ldo;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do;(2)
不过这并不能达到维护司法和法律尊严的目的。
因为马伯里也完全可以对马歇尔说:我没告错地方。
我根据《1789年司法法》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要求给国务卿下达强制令这件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支持,下级法院无权受理。
如果最高法院也不受理,那么,《1789年司法法》岂不等于放屁?
何况谁都看得出,最高法院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起诉,其真实原因决不是程序问题,而是害怕强权。
你想吧,这个案子,一方是小法官,主张的其实是个人权利;另一方是国务卿,被要求的实际上是政府行为(完成该国务卿应该完成的&ldo;行政动作&rdo;)。
所以这是一个&ldo;民告官&rdo;的案件,双方力量谁强谁弱一目了然。
民众总是同情弱者的。
中国人如此,美国人亦然。
而且美国人还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法院,就是为了保护弱者不受欺负。
现在,受欺负的公民找到保护神,请他出来给自己说句公道话,保护神却说,你找错了地方,你找别人吧!
你说,老百姓听了这话会怎么想?肯定是从里到外都凉透了。
要知道,那是建国初期。
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公正。
显然,发出命令并不可行,驳回起诉也不合适,法官马歇尔陷入两难。
那么,原告又是怎么想的呢?
原告马伯里
对于原告马伯里,我们知道的不多,只知道他是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乔治城镇一位四十一岁的富商,有很多钱,也很想做官,其他的就不清楚了。
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之初的那个风云激荡英雄辈出的年代,他毕竟是个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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