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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我的法学水平?”
茵茵说,“用时间一实践来检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第一个问题我与康总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常总问,“明禹公司与司臧公司是否有借贷关系?”
“有康总签字的《借条》、庞总向常总转发的康总发送的手机短信、《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证明常总与康总之间有借贷合意和借贷行为。
以明禹公司与司臧公司有转账记录就认为两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茵茵说,“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三千万元借款系常总个人账户先转入明禹公司,再通过明禹公司转入司臧公司账户,收款账户系康总通过短信指定,借款方式作为《借条》的内容经过康总签字确认,亦与此前双方多笔借款往来习惯相一致,故明禹公司向司臧公司的转账,并非两公司成立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第二,如果你们诉讼,有可能损害明禹公司的利益,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对可能有损明禹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调取证据,形成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明禹公司不可能承认有这三千万债权,因为没有依据。
这个法律依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为(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
“第二个问题如果诉讼,本案利息如何计算?”
常总问。
“你们口头约定月利率4,可以从第一次收到转账120万元相印证。”
茵茵说,“月利率4相当于年利率48,远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年利率36。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康总对三千万万元借款已支付利息部分利率应按年利率36计算,未支付部分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对已经归还的借款,按年利率36计算,对多收取的利息,应按归还本金逐笔冲抵计算为宜。
如第一次收取的120万,应按本金予以扣除,借款本金即为2880万元(3000万-120万)”
“茵茵律师,你这样解释,我明白了。”
常总说,“这个案子,打官司,我损失了很多利息。
不打的话,损失一千五百万。”
“律师,只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茵茵说,“你的合法权力,是别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茵茵律师,我为什么带这么多人来?”
常总问茵茵。
茵茵摇摇头,感到很迷惑。
“茵茵律师,从今天起,我聘请你为公司法律顾问。”
常总说,“马让办理手续吧。
先付半年顾问费20万。
如何?”
“王建,去前台拿代理合同来。”
茵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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