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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人心四(第2页)

茵茵、王建来到刘丁山办公室。

“从危害后果来看,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侵害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

刘丁山说,“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生命至上,任何人不得侵犯,故意杀人行为比故意伤害行为罪行要严重的多,惩罚也严厉的多。”

“何喜清多次说过,他只是想‘教训’钟小梅,教训是一种什么行为?”

王建问。

“教训就是伤害钟小梅,给她一点苦头或放点血,而不是杀死钟小梅。”

茵茵说,“伤害行为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行为是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要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规定最低为轻伤。

这个轻伤,仅仅是可能性的轻伤。

二是行凶意图使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而不是使受害人死亡。

不是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

刘丁山律说,“判断主观的方法,还是考察各种客观素材,如是否使用凶器?是否打击致命部位?打击动作是否有节制?等等。”

“杀人故意,难以判定。”

王建说,“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定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这也是不对的。

临时起意杀人也是常有的。”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不计后果,一阵乱杀,不顾他人死活。”

茵茵说,“这种情况只能按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造成伤害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这两种后果都是行为人想要的。”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刘丁山说,“这两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包容评价关系,即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也就是,触犯故意杀人罪必定触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何喜清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茵茵说,“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10月11日,何喜清向市中院申诉,三个月后,中院做出裁定驳回申诉。

何喜清之兄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审查后,驳回其申诉。

后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审查后,做出再审决定,将本案刑事部分指令省高院再审。

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何喜清因婚姻家庭纠纷为发泄对被害人钟小梅的不满,持刀捅刺钟小梅头、面部等十余刀,造成钟小梅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何喜清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后,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何喜清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何喜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收到高院再审判决书时,何喜清已经在监狱里过了四个春节。

出狱后的第一天,何喜清带着女孩看望丽丽律师事务所的茵茵律师。

不仅仅是拜访,还有一个法律事务在等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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