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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
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
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
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
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
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
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
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
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
(二)姑母和他的儿子。
(三)姊妹和他的儿子。
(四)女儿和他的儿子。
是为父族四。
(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
(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
(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
是为母族三。
(八)妻之父姓。
(九)妻之母姓。
是为妻族二。
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
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
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
《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
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
,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
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
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
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
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
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
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
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
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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